6. März 2010

以纯粹获取盈利为目的的警告函(Abmahnung)是违反竞争原则的

in 律师事务所通知栏

作者:中德经济合作中心协会法兰克福区域代表 阿布尔莱斯特博士律师
孙佳璐译

警告函(Abmahnung)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种救济手段,针对竞争对手的违法或侵权行为,提醒行为人应依据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做出行为变更或不作为承诺。但为了杜绝警告函滥用行为,法律对其实际使用做出种种限制。笔者在该文中重点阐明的限制之一,即警告函不得以获取盈利(Gewinnerzielungsinteresse)为唯一目的或主要目的使用,下文中引用2009年4月28日哈姆州立高级法院(Hamm OLG)的一个判决(卷宗编号4 U 216/08)加以说明。

一家从事网络销售玩具的企业,就一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其发出警告函,随后又多次委托律师向其他同行竞争企业,要求对方支付与其实际产生的损失比例失当的损害赔偿。

哈姆州立高级法院的法官在判决中指明,该案中警告函被频繁运用,主要是为了向受信竞争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并要求其承担相关的律师费用。该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法律赋予权利人警告函救济手段的本意在于促使竞争者公平的市场行为而不是制造盈利。

因此,必须强调的是,法律允许警告函有获取利益的意图,但不能显出这样的表象,即警告函纯粹或主要基于获取盈利而做出。为稳妥起见,因不当使用警告函而牵扯法律纠纷,应事先咨询专业的律师。